課程架構
Curriculum Framework大學部
- 依本校學則規定,大學部學生需通過「服務學習」、「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運動能力」及「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始得畢業。
- 通識教育課程在畢業前至少必須修完12學分,課程分「人文」、「社會」、「自然」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再分「核心」、「延伸」二類,每個學生在每一領域的每一類至少必須修一門課2學分方得畢業。超修者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 學生修習外系課程本系最多列計20學分於畢業學分內。學生選修資訊學院各系專業課程或與資訊學院合作開設之學分學程內的課程可視為外系選修學分;若選修非資訊學院之專業課程,須於選課期間內經系主任同意後,方可列為外系選修學分。
- 需重補修本系專業必修課程者,僅限大四學生得於選課期間內經主任同意後,以其他學系相同科目名稱或授課內容相同之課程對抵,並可列入畢業學分。
- 學生選修課群核心之課程至少需4選3。
- 學生選修本系碩士班課程,可視為本系專業選修,其學分數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 教育學程之學分數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 未列於畢業架構的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分,可認列為外系學分。
- 依本校學則規定,大學部學生需通過「服務學習」、「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運動能力」及「專業基本能力」 檢定,始得畢業。
- 通識教育課程在畢業前至少必須修完12學分,課程分「人文」、「社會」、「自然」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再分「核心」、「延伸」二類,每個學生在每一領域的每一類至少必須修一門課2學分方得畢業。超修者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 學生修習外系課程本系最多列計20學分於畢業學分內。學生選修資訊學院各系專業課程或與資訊學院合作開設之學分學程內的課程可視為外系選修學分;若選修非資訊學院之專業課程,須於選課期間內經系主任同意後,方可列為外系選修學分。
- 需重補修本系專業必修課程者,僅限大四學生得於選課期間內經主任同意後,以其他學系相同科目名稱或授課內容相同之課程對抵,並可列入畢業學分。
- 各課群達到修課標準者,得申請課群修業證明。各課群修業規定如下:
- 計算機應用課群:取得本課群修業證明需修習並通過本課群至少(含) 6門選修課以上,其課群必選課程包含:訊號與系統、超大型積體電路導論
- 半導體光電課群:取得本課群修業證明需修習並通過課群至少(含) 6門選修課以上,其課群必選課程包含:光電元件、半導體元件導論
- 學生選修本系碩士班課程,可視為本系專業選修,其學分數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 教育學程之學分數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 本必選修科目表之選修課程,可依課群分類(之前架構稱學程)追溯至112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 未列於畢業架構的跨領域學分學程之學分,可認列為外系學分。
98~108學年度電子系畢業學分為128學分
必修科目學分為87學分(共同必修24+本系必修63學分)
選修科目學分為41學分
97學年度電子系畢業學分為136學分
必修科目學分為95學分(共同必修28+本系必修67學分)
選修科目學分為41學分
96學年度電子系畢業學分為140學分
必修科目學分為105學分(共同必修20+通識教育8+本系必修77學分)
選修科目學分為35學分
95學年度電子系畢業學分為140學分
必修科目學分為108學分(共同必修20、通識教育8、本系必修80學分)
選修科目學分為32學分
93~94學年度電子系畢業學分為139學分
必修科目學分為115學分(共同必修20、通識教育8、本系必修87學分)
選修科目學分為24學分